鐵礦石期貨合約:可進行標準倉單和提貨單交割

證監(jiān)會9月13日公告批準大商所鐵礦石期貨合約交易,同日,大商所發(fā)布通知就鐵礦石合約及相關規(guī)則內容公開征求市場各方建議,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3年9月24日。與以往品種最大的不同是,鐵礦石不僅可以進行標準倉單交割,也可以進行提貨單交割。

據大商所公布的期貨合約內容,鐵礦石合約交易單位為每手100噸,最小變動價位是每噸1元人民幣,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%,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%,合約交易月份為1月份~12月份,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別為合約月份第10個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個交易日,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。

根據鐵礦石交割質量標準征求意見稿,鐵礦石基準交割品是鐵品位為62%的粉礦,鐵品位在60%以上粉礦和精礦均可以替代交割。標準品按照最大宗主流的鐵礦石設計,并納入微量元素指標限制。

大商所工業(yè)品部專家還透露,在合約交易標的確定方面,鑒于我國大型礦山基本都是鋼廠自有,鋼廠面臨的鐵礦市場風險主要在于進口礦,貿易商也大多集中在進口礦方面,因此交易所從服務產業(yè)的角度出發(fā),選取我國消費、貿易中價格代表性強、避險需求大的、含鐵量62%的進口粗粉作為交易標的。

根據交易細則和交割細則修正案征求意見稿,鐵礦石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,交割單位為10000噸。個人客戶鐵礦石持倉和非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不允許交割。合約可以采用一次性交割,在合約最后交易日閉市后,不允許交割的持倉仍未能平倉的,由交易所按照“不允許交割持倉優(yōu)先,含有時間最短持倉的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優(yōu)先”原則,選擇對手方持倉對沖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。

就結算而言,與以往品種最大的不同是,鐵礦石不僅可以進行標準倉單交割,也可以進行提貨單交割。

對此,大商所解釋認為,鐵礦石單位價值較低,相同的交割成本對鐵礦石期貨影響更大,在倉單交割外設計了提貨單交割制度,主要是為降低期貨交割成本,相對于傳統(tǒng)的倉單交割,節(jié)省了入出庫、短倒、逆向物流等費用,合計約20元/噸~40元/噸。

此外,根據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,在保證金體系設計上,大商所對臨近交割的鐵礦石期貨合約的保證金進行梯度收取,即鐵礦石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,合約交易保證金提高至合約價值的10%;鐵礦石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后,合約交易保證金提高至合約價值的20%。

在持倉管理上,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小于等于80萬手時,鐵礦石合約每手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%,大于80萬手時為7%;在持倉限額方面,當鐵礦石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20萬手時期貨公司會員不限倉,大于20萬手時,據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5%。

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鐵礦石合約一般月份持倉限額為4萬手和2萬手,交割月前一月第10個交易日起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限額分別為12000手和6000手,交割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限額分別為4000手和2000手。